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浙建〔2024〕8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招投標管理部門,杭州市園文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完善招投標監管體制
(一)理順招投標監管體制。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負責指導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擔房建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綜合機構(以下統稱“招投標管理部門”)對本區域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處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房建市政領域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職責,由項目屬地設區市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設區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將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職責下放至縣(市、區)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涉及跨縣(市、區)的省重大建設項目由各設區市招投標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涉及跨設區市的省重大建設項目由省建設廳統籌協調。
(二)統一信用評價體系。省建設廳負責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全過程監管機制。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辦法,不得自行制定發布信用評價辦法;要科學設置信用評價等級標準,合理應用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可作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投標評審因素;要依法限制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三)加強多跨協同治理。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監管,規范各方主體行為;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公安、司法、審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單位的協同配合和數據共享,完善向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審計等單位移送案件線索的標準和程序,加強案件協查配合,建立反饋機制,形成工作閉環,提升多跨協同治理效能。
二、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
(四)建立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制度。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自主權,保障招標人依法設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資格審查辦法,以及選擇評標辦法權利。省建設廳要發布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引導招標人壓實組織招標、定標、處理異議、結果審查、合同履約等方面責任;要積極建立招標文件合法合規承諾制度,在招標開始前招標人向屬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承諾書。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要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認證服務及交易工具等;要建立健全招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清單中規定的法定責任,健全評標全過程記錄且可追溯的定標程序,加強招投標全過程檔案管理;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五)嚴格落實依法必須招標要求。對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標人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對圖紙等技術資料不確定、不齊全的招標范圍內工程內容,招標人應設立暫估價,暫估價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估算價的20%。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約定合理的總承包服務費用標準及包含的配合服務內容,總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分包人收取總承包服務費已包含的配合服務費用。暫估價項目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可采用總承包企業招標或招標人和總承包企業共同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六)規范招標文件編制。招標人要嚴格落實招投標“七個不準”要求,要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設置投標人資質條件,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招標人應科學確定建設工期和工程造價,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條款明確風險控制價,下降幅度由招投標管理部門定期測算并向社會公布,引導招標人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三、加強招投標全過程監管
(七)提升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各地要建立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強化行業自律,提升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能力、服務質量,規范市場行為;要完善招標人根據委托合同管理約束招標代理活動的機制,建立招標代理服務質量評價機制。招標代理機構要積極培育代理業務相關專業人才,加強日常培訓教育,提升專業服務水平。各地要積極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招標代理機構評價結果和服務質量,鼓勵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業務時優先選擇服務質量好的招標代理機構。
(八)嚴格規范投標人行為。投標人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資質動態核查結果“不合格”的企業不得參與相應資質的投標活動;不得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投標活動。中標人應及時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九)加強評標專家管理。省建設廳按照“統一建設、分類管理、資源共享、管用分離”原則,負責房建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入庫管理,并統一納入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要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規范入庫評標專家資格條件,明確入庫程序,嚴格資格審查,擇優選擇入庫評標專家。各地要規范評標專家的抽取,依法保障評標專家獨立開展評標,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要加強評標專家動態管理,建立健全評標專家業務培訓、廉潔教育、保密管理、考核評價等機制,及時清退不合格評標專家。
(十)強化市場現場聯動。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完善建筑市場、質量安全、工程造價、招投標等相關職能機構聯動機制,將標后履約情況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加強合同履約監管;要重點檢查合同簽訂、合同變更、人員變更、合同款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以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情況;要強化市場與現場聯動,及時將履約情況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評價。
(十一)加強資質動態核查。對在我省參與招投標活動、承攬工程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實施動態核查,重點核查資質標準對應的注冊建造師條件。對企業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動態核查結果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企業整改期間不得在我省參與相應資質的招投標活動,不能承攬新的工程。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若中標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資格、業績等條件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文件承諾,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違約責任。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人員變更時,對原項目負責人所在企業的資質開展動態核查。
四、優化招投標營商環境
(十二)統一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省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房建市政領域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要總結提煉各地現有評標辦法,歸納形成全省統一的、適用不同工程類別的多種評標辦法供招標人使用;對各地有創新、有成效的評標辦法,可納入全省統一的評標辦法管理。已有全省統一示范文本或評標辦法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發布并要求招標人使用。
(十三)建立政策文件目錄管理制度。省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政策文件目錄,并通過招投標管理系統公布。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政策文件要統一納入目錄管理并動態更新。政策文件制定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落實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標人、投標人自主權,禁止在區域、行業、所有制形式等方面違法設置限制。
(十四)完善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投標的政策體系。各地要優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領域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舉措,支持建筑業中小企業參與招投標,構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招投標環境。鼓勵建筑業示范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促進企業間優勢互補、資源融合。
(十五)嚴厲打擊招投標違法行為。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依法查處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規避招標、圍標串標、弄虛作假、以行賄方式謀取中標,以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要結合建筑市場監督執法“雙隨機”檢查,開展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要加強部門協同,形成監管合力,及時曝光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做好招投標投訴處理工作。
(十六)加強交易中心規范建設。各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健全交易場所、平臺、系統、數據庫,為招投標監管提供支撐。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應設置獨立的監控區,通過音視頻監控評標全過程的監管模式;要規范隔夜評標管理,為隔夜評標提供便利條件,做好配套服務保障。
五、建立健全招投標數字化監管體系
(十七)建立招投標管理系統。省建設廳負責建設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系統,歸集各地招投標活動交易數據,搭建日常監管功能模塊,做好與“浙里建”等系統對接,加強分析、研判、預警,形成全鏈條數字化監管體系。各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根據招投標管理部門需求,及時做好數據共享和系統完善等工作。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要按照“受理、處置、反饋、督辦”要求,做好預警信息處置工作。
(十八)推進招投標數字化監管。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要積極探索招投標監管方式改革創新,推動現場監管向數字化監管轉變。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統籌本轄區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數字化平臺建設,提高集約化水平。各地要探索通過數字化手段對投標人資格、業績、信用等客觀量化指標進行輔助評審,減少人工評審自由裁量權,提升評標質量效率。
六、其他事項
(十九)積極推廣裝配式建筑發展,對裝配式建筑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并將裝配式建筑業績作為評標評審因素。
(二十)本意見于2024年11月8日起實施。園林綠化工程可參照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建〔2014〕9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住房和住房城鄉建設廳
2024年10月8日
一、背景和必要性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發改委等8部門印發實施《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6月,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對理順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機制、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推動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加大合同履約管理、構建規范有序招投標市場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招投標改革部署要求,有必要對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出臺相應指導性文件,這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需要,是構建標前標中標后和市場、現場聯動的全過程監管的需要,也是構建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
二、主要依據
1.《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4.《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8部門第16號令)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
6.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
三、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共6個部分20條,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對招投標監管體制進行了明確,構建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和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多跨協同治理。二是對招標人主體責任進行了落實,建立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制度,落實依法必須招標要求,規范招標文件編制。三是對招投標全過程監管進行了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主體提出了要求,強化市場現場聯動、資質動態核查。四是對招標投標營商環境進行了優化,統一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梳理提煉評標辦法,實行政策文件目錄管理制度,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投標,打擊招投標違法行為,加強交易中心建設。五是推進招投標數字化監管體系建設,開發建立全省房招標投標管理系統;六是其他事項,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園林綠化工程可參照執行,并規定了《意見》的實施時間。
四、有關說明和解釋
一是明確重大項目招投標監管主體。原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的房建市政領域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職責,由項目屬地設區市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二是推進信用監管機制建設。負責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各地要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辦法,不得自行制定發布信用評價辦法。
三是建立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發布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引導招標人壓實招標人組織招標、定標、處理異議、結果審查、合同履約等方面責任;積極建立招標文件合法合規承諾制度,在招標開始前招標人向屬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承諾書。
四是規范招標代理機構服務。建立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強化行業自律,提升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能力、服務質量,規范市場行為。
五是加強評標專家管理。按照“統一建設、分類管理、資源共享、管用分離”原則,負責房建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入庫管理,并統一納入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六是加強資質動態核查。對企業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動態核查結果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企業整改期間不得在我省參與相應資質的招投標活動,不能承攬新的工程。
七是統一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制定全省統一的房建市政領域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已有全省統一示范文本或評標辦法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發布并要求招標人使用。
八是建立政策文件目錄管理制度。制定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政策文件目錄,并通過招投標管理系統公布。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政策文件要統一納入目錄管理并動態更新。
九是建立招投標管理系統。建設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系統,歸集各地招投標活動交易數據,搭建日常監管功能模塊,加強分析、研判、預警,形成全鏈條數字化監管體系。
五、實施時間
本意見于2024年11月8日起實施。
六、解讀單位及解讀電話
解讀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政策咨詢電話:0571-8105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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