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
廣東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資質取消后行業自律的要求,推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公開。
第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必要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 省工程造價協會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監督下,負責建立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領域信用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作為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應用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共享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與共享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協同聯動的原則,保障信用信息歸集全面、按需共享、合規使用、高效修復、安全存儲,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礎登記信息、執業人員信息、表彰榮譽信息、業績信息、社會評價信息和其他信息。
社會評價信息包括企業獲得地級市以上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造價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以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給予的處罰信息、監督檢查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
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復信息、信用承諾信息等。
第七條 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用信息分類,通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填報、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全面歸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歸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依法依規自行填報基礎登記信息、執業人員信息、表彰榮譽信息、業績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信用信息,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對信用信息以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不得填報涉及國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得上傳涉及國家秘密的相關證明材料。省工程造價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核查業績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重要信用信息。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被地級市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處罰的,其應自作出相關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錄入相關信息。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被地級市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監督檢查等工作中作出約談、情況通報、建議解除合同等處理的,其應自作出相關處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錄入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地級市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類信用評價機構可按需申請共享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的信用信息,但需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共享數據安全使用承諾書,且未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允許,不得私自將共享數據轉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對所歸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處罰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類別,處罰內容,處罰決定日期,公開截止期,處罰機關等。
第十四條 除行政處罰信息等之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開期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開期為長期。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信息不停止公開。
第十六條 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變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在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應及時撤銷或修改相關處罰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并設專欄對處罰信息撤銷和修改情況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在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終止公開后,轉入后臺長期保存,確保信息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存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工程造價協會舉報。省工程造價協會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填報信用信息時違反信用承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記入其信用信息,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應正確使用公開的信息,不得私自將共享的全省信用信息公開平臺的信用信息轉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利用公開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工程造價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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